根据《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管理条例》(绥院院发〔2007〕105号)文件规定,经学院审批同意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请于2010年6月29日同担保人一起到人事处(机关楼A204)签定入学前协议书。
签订入学前协议时本人需出示录取通知书原件、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方可为考取的教职工提供担保:
1、担保人应为身体健康的我院在职职工。
2、担保人不能是与学院签有服务协议的职工。
3、担保人应为中级(含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
4、担保人应是没有为学院其他职工提供该类担保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