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销2012届实习生交通费的通知
根据《关于加强本科实习工作管理的通知》(绥院院发[2010] 149号)文件规定,学校为每名自主实习和基地实习的学生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销条件
1.参加2012届自主实习和基地实习的学生;
2.必须完成教学实习任务,实习材料齐全的学生才能核销交通费;
3.实习地点必须与实习手册等实习材料上的实习地点一致;
二、标准
学校为每名参加自主实习和基地实习的学生核销一次绥化至实习单位的往返交通费(或家庭所在地到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到绥化的交通费),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核销,不足2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飞机票、火车卧铺票、出租车车票不予核销。
三、核销程序
1.以院(系)为单位填写“2012届实习生交通费发放明细表”(附件1),并由学生本人填写“2012届实习生交通费审核表”(附件2),附在“附件1”之后;
2.教务处将根据实习生实习期间各院(系)上报的实习地点逐一核实;
3.截止时间2012年6月8日。
教务处
2012年5月29日
附件2:2012届实习生交通费审核表.doc